第四检察部相关工作流程
时间:2020-09-02
来源:鸡冠区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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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旭 侯登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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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流程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受理】控申科移送案件后,内勤3日内做好收案登记,并于3日内报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在系统中同时操作案件信息公开。
第三条 【分案】科长3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审查】案件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后,7日内填写《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流程审批表》,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即可直接提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可以不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和采取调查核实措施,2个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办案时限为3个月),进行科务会讨论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审批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10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0条)
2、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需要调卷或调查核实后进一步审查,承办人7日内将上述审批表报送领导审批。
(1)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承办人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科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审批后承办人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检察建议书》送达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10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3条、88条)
(2)承办人经进一步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承办人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科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审批后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10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0条)
(3)经审查符合终结审查条件的,承办检察官2月内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办案时限为3个月),经科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5条)
(4)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2月内移送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3条)
第五条【结案归档】结案后10日内成卷备查,定期归档。
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流程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受理】控申科移送案件或依职权发现后,内勤3日内做好收案登记,并于3日内报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在系统中同时操作案件信息公开(依职权发现的不公开)。
第三条 【分案】科长3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审查】案件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后,7日内填写《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流程审批表》,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即可直接提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可以不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和采取调查核实措施,2个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办案时限为3个月),进行科务会讨论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审批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4条)
2、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需要调卷或调查核实后进一步审查,承办人7日内将上述审批表报送领导审批。
(1)承办人经过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或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等,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2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科务会讨论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审批后报送检察委员会审议,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3条)
(2)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的,2月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4条)
(3)经审查符合终结审查条件的,承办检察官2月内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5条)
(4)发现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有关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2月内移送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3条)
第五条 【结案归档】结案后10日内成卷备查,定期归档。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工作流程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受理】控申科转交案件后,内勤3日内做好收案登记,并于3日内报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在系统中同时操作案件信息公开。
第三条 【分案】科长3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审查】案件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7日内填写《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流程审批表》,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即可直接提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可以不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和采取调查核实措施,2个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办案时限为3个月),进行科务会讨论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审批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0条)
2、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需要调卷或调查核实后进一步审查,承办人7日内将上述审批表报送领导审批。
(1)承办人经过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或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等,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2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办案时限为3个月),经科务会讨论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审批后于3日内报送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于7日内进行审议。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卷移送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派员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3条、88条、89条)
(2)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2月内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15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市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法院再审时,经市检察院指令派员出席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13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4条、85条、86条、94条、95条、96条)
(3)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不符合监督条件的,2月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5条第5项、90条)
(4)经审查符合终结审查条件的,承办人2个月内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办案时限为3个月),经科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5条第5项)
第五条 【结案归档】结案后10日内成卷备查,定期归档。
跟进监督工作流程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受理】发现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7条情形之一的,内勤3日内做好收案登记,并于3日内报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三条 【分案】科长3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审查】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需要跟进监督的,1个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并制作相应的《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查终结报告》一并经科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
第五条 【报市院】主管检察长审批后7日内将案件材料上报市院。
第六条 【结案归档】结案后10日内成卷备查,定期归档。
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流程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受理】控申科移送案件或依职权发现后,内勤3日内做好收案登记,并于3日内报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在系统中同时操作案件信息公开(依职权发现的不公开)。
第三条 【分案】科长3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审查】案件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后,7日内填写《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流程审批表》,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即可直接提出不支持监督申请或终结审查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可以不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和采取调查核实措施,2个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办案时限为3个月),进行科务会讨论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在3日内审批,审批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1条)
2、对于经书面审查申请监督书等材料,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需要调卷或调查核实后进一步审查,承办人7日内将上述审批表报送领导审批。
(1)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2月内做出监督决定,(办案时限为3个月)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0条)
(2)承办人经进一步审查后,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行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1条)
(3)经审查符合终结审查条件的,承办检察官2月内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办案时限为3个月),经科长审核后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5条)
第五条 【结案归档】结案后10日内成卷备查,定期归档。
支持起诉工作流程
第一条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受理】控申科移送案件后,内勤3日内做好收案登记,并于3日内报科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在系统中同时操作案件信息公开。
第三条 【分案】科长3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四条 【审查】承办人审查是否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提出处理意见。1个月内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1)、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办人1月内制作《支持起诉书》并报送领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承办人1月内制作《不支持起诉决定书》,报送领导审批。
第五条【结案归档】结案后10日内成卷备查,定期归档。
